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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收受定金方同意返还违约方

债务转移 新债务人应当偿还原债权人

  发布时间:2012-12-14 15:22:04


  按法律规定定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法律同样规定当事人有处分的权利,收受定金方同意退还交付定金方的亦是法律允许的。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返还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原告程某经被告侯某介绍购买了建筑开发商蔡某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程某付给蔡某80000元定金。后程某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经好友侯某说合,蔡某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并同意退还程某所交80000元定金。因侯某亦购买有蔡某房屋,在程某、侯某、蔡某三方同意的情况下,蔡某将程某所交的80000元定金折抵了侯某欠蔡某的购房款,由侯某负责偿还程某80000元。事后侯某偿还了程某20000元,并为程某出具了一份60000元欠条,再经催要,侯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程某将侯某、蔡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侯某以程某提出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认为,程某虽交给蔡某的定金80000元,但蔡某同意偿还,并经程某同意折抵了侯某欠蔡某的购房款,属于债务转移,侯某应当偿还。在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侯某分2次偿还蔡某46000元,程某放弃其他请求。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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