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盗窃案,以累犯从重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跳墙进入太康县马头镇马北村一村民家中盗窃“英克莱”电动车一辆、迪比特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经物价鉴定电动车价值176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太康县城关镇金水浴池当服务生时,盗窃一顾客现金1000元。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并认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