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高某、豆某本系同村村民。2011年12月高某、豆某在村里与他人吵架,恰巧高某路过,因听到双方争吵的话语可笑,高某忍俊不住,无意间笑了一声,并未逗留便离开了此地。然而这一笑被吵不过他人的高某、豆某误认为是看他的笑话,恼羞成怒的二人赶上付某进行谩骂殴打,造成付某身体多处损伤,花费9千多元才医好。最终高某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罚款500元,法院又判令高某、豆某赔偿付某医疗费9千元。
太康法院执行庭在执行中,高某、豆某却以为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过,所以不愿支付赔偿款。执行人员见多次劝说无效,便告知他们,不仅公安机关可以对你们拘留处罚,如再不履行,法院也将对你们拘留,并可对每人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起初二人还不相信,当执行人员叫来高某、豆某一位懂法的亲戚,向他们说明后,二人才肯低头认错,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负担了诉讼费和执行费,鲁莽的高某、豆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