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为购买位于淮阳县齐老乡棉花良种加工厂临街的土地使用权,向有关领导行贿,因此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2012年12月1日,太康县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审理查明,2007年秋季,位于淮阳县农业局齐老乡棉花良种加工厂临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购买者竞争激烈。于某为竞争购买该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正当竞争渠道取得,而是通过向时任淮阳县农业局某领导行贿5万元。后该领导将5万元及时退还给了于某。归案后,于某后悔莫及。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