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提示说明,投保人虽违反了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最终仍支付了保险金。
2010年9月份,太康居民王先生在河南周口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额60000元,保险期间1年。在保险期间内王先生因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王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该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责条款中的“违反交通、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拒付保险金。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于是王先生家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60000元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供了免责条款,未能证明其进行了提示说明,在法院释明法律,多次做当事人工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的家属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