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希望别人“介绍”媳妇,可没有想到最后却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罪犯,后经法官说服教育,才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为之后悔莫及。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收买被拐卖妇女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张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
太康县农民马某得知刘某(已判刑)从云南带来一名叫阿楠(化名)的女子,便以以36000元的价格买来为妻,但三个月后,阿楠却不辞而别,马某遂要求刘某退钱,经协商,马某又拿出3000元钱给刘某,刘某又将另一云南籍女子娜儿(化名)卖给马某为妻,2009年4月23日,二人登记结婚,并一直生活至今且已生育两个子女。无独有偶,被告人张某在2008年9月份,以给吴某介绍对象为由,将一彭姓女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为妻,后生育一女。庭审中,张某认为只是帮吴某介绍对象,所收取的钱款只是彩礼,并不具有拐卖妇女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的行为为他人拐卖妇女提供了便利条件,二被告人主观上虽没有以出卖为目的的犯罪故意,二被告主观上仅仅是接受别人介绍来的媳妇,但客观上却形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故二人分别被判处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