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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小三有过错 精神赔偿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2-11-01 16:07:05


    2012年10月3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离婚案,因被告于某婚内与第三者同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被告系司机,常年在外跑车,原告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与被告疏于联系,给了被告可乘之机,2008年,被告与一女子在外同居生子,原告以此诉至法院。

    太康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现行婚姻法首次确立的,是对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实施制裁,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它的提起应当由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单独提起此项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答辩时要求过错方赔偿,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这种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效维护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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