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一农用拖拉机司机孟某违规捎载乘客,并无证驾驶,违章超车,酿成车翻人亡的悲剧。死者的亲属遂将被告孟某、董某及太康县交通管理局三方责任人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孟某、董某、太康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115.95元、47939.96元、39351.97元。
2011年11月13日,于某的丈夫姚某在新疆摘棉花返回到太康县城后,与他人共同顺便搭乘孟某无证驾驶的拖拉机(后拖斗)沿太康至板桥公路由东向西回家,行至大许寨乡三冢集东300米处时,当地农民董某在公路北侧路面上晒玉米,在前方有障碍物的情况下,孟某违规超越同向行驶的另一四轮拖拉机,因车速较高,打方向过猛,致自己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翻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姚某受伤,后姚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农用拖拉机司机孟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等乘车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某的丈夫姚某乘坐被告孟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因翻车而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乘坐非客运四轮拖拉机有一定的危险,而姚某不顾危险乘坐,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孟某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载人,且驾驶时车速较高,违规操作,导致车翻人亡,对该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董某在公路上晒玉米,致车辆通行路面狭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损害结果的出现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路政管理部门应对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尽其管理职责,因其没有制止董某在公路上晒玉米的行为,应对本案原告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无偿搭乘的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