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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行邻里起纠纷 法官调解双方重言和

  发布时间:2012-10-11 09:02:07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家住太康县杨庙乡的原告刘建中、刘建国(化名)两兄弟与共处三十多年的老邻居因为道路通行的问题竟然打起了官司。10月10日,在太康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原告刘建中、刘建国两兄弟与被告刘成义(化名)同住在太康县杨庙乡某村东北角,二原告同在同一胡同的北侧居住,被告在该胡同西端出口处的南侧居住,而该胡同西端是通往该村南北大路的唯一出口。在该胡同内有被告刘成义在其宅基后堆放的土堆,及栽种的杨树等。2012年4月,该村对村里大路进行抬高硬化修筑起了水泥路,修好的水泥路高出二原告门前的道路近30公分,由于二原告门前的道路地势低,到了下雨时,雨水都流向该道路上,造成道路泥泞不堪,给原告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在二原告对门前道路路面准备加高维修时,被告认为如果二原告将门前道路路面垫高,自己房屋的积水到时将无处排放,便不同意二原告垫土将路面加高。为此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当地村委会、乡司法所介入调解仍未解决。二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不得阻止二原告在其门前道路垫土至与西端出口处的水泥路持平。

    太康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们首先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又联系了当地乡村干部详细了解案情。接着又给原、被告讲解《民法通则》、《物权法》关于相邻通行权的规定,并称双方也都是三十多年的老邻居了,平时也没有什么积怨,在为自己便利的时候也要为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就这样通过法、情、理并用,极大的缓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最终在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分别作出了让步,自愿达成协议:由二原告出资为被告刘成义屋后向北1米处挖沟埋塑料管方便被告排水,同时被告刘成义将屋后的土垫至二原告门前道路内使该道路与西端出口处的水泥路相持平。老邻居最终摈弃前嫌,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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