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修改后尚未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未有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几种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适用意见颁布于1992年7月14日,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经济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人们的生活、文化、生产方式也有了不同于传统的方式,在现今,影响社会发展的最大的就是网络传输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迅猛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交友方式、联络方式、经商方式、办公方式等等,人们每天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来源于网络,传统的纸质媒体已离人们的生活渐行渐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改进审判方式,原来规定的几种公告送达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影响范围小,使当事人无从得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报纸上刊登由于现今人们对报纸的关注度日益降低,且刊登公告的报纸现在也主要限制在法院系统的专业报纸,发行量少,人们很少看到,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需要的时间长,刊登费用高,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
建议人民法院依托现有的全国法院四级网站系统设立公告送达专栏或单独设立公告送达网站,特点:1、公告发布迅捷、快速。2.费用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3、利于当事人查询,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