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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人海中溺亡留遗产 六兄妹相煎太急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09-26 10:59:33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给付自己的五位亲兄妹每人10265元遗产。

    太康农民朱某于2010年7月5日在山东省荣城市宁津镇东楮岛村下海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朱某生前一直未婚,常年在外打工,没有子女,其父母又均先于其死亡。朱某死后,其哥朱某某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善后事宜。2010年7月8日,朱某某与山东省荣城楮岛水产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该公司支付各种款项总计55220元。朱某生前遗留有银行存款9974元和工资7800元,上述各项款项均由被告朱某某掌握。死者生前未立遗嘱。为处理弟弟的善后事宜及偿还弟弟的生前债务等,朱某某等共花去11400元。之后朱某某将弟弟的全部遗产占为己有,分文未分给其余五兄弟姊妹,其余五兄弟姊妹找朱某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朱某的遗产。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朱某某始终不愿调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朱某生前未婚育、未立遗嘱,其父母又均先于其死亡,原、被告系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要求以法定继承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依法继承各应得份额为总数额的六分之一,即1026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 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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