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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理占地 法院依法判返还

  发布时间:2008-08-22 16:29:14


    太康县高朗乡某村委会为了建蘑菇菌苗厂,在未经土地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用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与高朗乡第一中学的土地调换。2006年,土地承包人发现此事后诉至太康县法院,太康县法院作出判决,将孟某所有的土地归还孟某承包经营。2008年5月,太康县高朗乡第一中学也将该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返还该村委会占用至今的属于该校的土地,近日,太康法院审结该案,对高朗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22日,太康县高朗乡某村委会响应上级号召,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准备搞一个蘑菇菌苗厂,用于蘑菇菌苗培育生产。但该村委会却为寻找厂址犯了愁,后来该村委会发现高朗乡第一中学有一块待建土地正好适于建蘑菇菌苗厂,开始与高朗乡第一中学协商未果。最后,该村委会发现与高朗乡第一中学相邻的本村村民孟某的承包经营地与高朗乡第一中学的那块待建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孟某一家又经常不在家,遂作出决定用本村村民孟某的承包经营地与高朗乡第一中学的待建土地交换,高朗乡第一中学表示同意,双方并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2006年2月份孟某一家回乡探亲,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村委会用于与高朗乡中学换用了,非常气愤,遂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承包地,太康县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判决,孟某的承包土地归还原主。但是,该村委会占用的高朗乡第一中学的土地却是迟迟没有归还,于是,2008年3月份太康县高朗乡中学也将该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与该村委会所欠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返还其与该村委会调换的土地。

    法院认为,该村委会将归属于村民孟某承包经营的土地未经其同意便于太康县高朗乡中学调换,侵犯了土地承包人孟某的合法权益,所以,1992年8月22日,其与高朗乡第一中学之间签订的土地调换协议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村委会调还的高朗乡第一中学的土地的土地,应当予以返还,遂作出判决,限被告该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属原告高朗乡第一中学使用的土地。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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