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的八旬老太徐氏到太康县兴旺超市(化名)购物,不料却摔倒在超市内,后经治疗花费数万元,为此,老太家人多次到超市交涉未果,遂将太康县兴旺超市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5816.50元。8月13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徐氏诉被告太康县兴旺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 :一、被告太康县兴旺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徐氏的医疗费2341.89元(23418.92元的10%),误工费847.42元、护理费847.42元、营养费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共计788.95元的30%,总计3130.84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12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原告徐氏拄拐杖到被告太康县兴旺超市购物,在行至被告南门口台阶及门帘处时,原告摔伤在被告超市内。被告经理及服务员在照顾原告休息后离去。同日,原告在太康县民族骨科医院诊察,后于2012年6月22日入住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原告经治疗于2012年7月9日出院,原告共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23441.82元。后经原告与被告为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已达82岁高龄,其身体状况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南门口设立台阶及门帘,对原告进入该超市有一定的影响,被告的上述设施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对原告医疗费的赔偿比例以10%为宜,其余费用的赔偿比例按本院核定后的30%计算。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超过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