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的一对“80”后小夫妻婚后常因一些繁琐的生活小事生气,后来女方王霞(化名)一气之下把嫁妆拉回娘家,自己带着不满一周岁也搬回娘家居住,并向太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杨军(化名)的婚姻关系。7月9日,太康法院经对原、被告多次调解未果后,一审审结原告王霞诉被告杨军离婚纠纷一案,从有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出发,依法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王霞与被告杨军离婚。
2010年11月,原告王霞与被告杨军经人介绍相识,后依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1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0月21日,原、被告生育长女杨子萱,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一气之下把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拉回娘家,并开始在娘家居住生活。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杨军向原告王霞当面道歉,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请求王霞看在孩子年幼的份上原谅被告,多次表示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女儿尚不满一周岁,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以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