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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约造成损失 合同解除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30 15:18:21


    太康县马头镇的李洪(化名)购买一货车挂靠在太康县永顺运输公司(化名)名下,因长期未缴纳管理费用及保险费用,给太康县永顺运输公司造成损失。5月25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太康县永顺运输公司诉被告李洪挂靠合同经营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太康县永顺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洪的挂靠经营合同。二,被告李洪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4500元及管理费1800元。

    2007年元月5日,原告太康县永顺运输公司与被告李洪经协商签订挂靠经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李洪购买的豫P65XXX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太康县永顺运输公司名下,挂靠性质为松散性挂靠,管理费每年1800元,该车的一切收益及风险由被告自负,保险费用被告应及时交纳和续交,原告负有积极协助被告办理车辆入户、年检等义务。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07年元月5日至2008年元月5日的管理费1800元,后逐年交至2010年元月5日,2010年元月5日至2011年元月5日的管理费1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缴纳。2010年2月6日,原告为该车顺利进行年检代被告交纳了强制保险费及第三者保险费共计4500元。后原、被告为此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为该车辆交纳管理费用和保险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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