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自己的出行,太康县大许寨乡农民王俊生在邻居苏华的宅基上圈了一个高约0.8米的围墙,致使两家纠纷不断,后经村委会、派出所处理未果后,苏华将王俊生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被告王俊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5月7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被告王俊生立即停止对原告苏华宅基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所建南北长10米、高0.7米的砖墙清除完毕。
原告王俊生与被告苏华为同村村民,但不同属一个村民小组。1999年该村分配宅基地时,原、被告分得的南北相邻宅基一处,并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两家分别建起房屋居住,其中,原告苏华建房时在与被告相邻处留有东西宽11米,南北长10米的空地未利用。2010年被告为方便自己的出行,在该处空地地上圈起一南北长10米,高0.7米的砖墙,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大许寨派出所处理未果后,原告苏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拆除所建围墙,停止侵权。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为同一村村民,虽非同一组组员,但系前后邻居,理应和睦相处,妥善处理邻里关系,被告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东西宽11米、南北长10米的空地上圈建砖墙,该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原告所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