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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官不理旧任账 于法相悖村委会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2-04-09 09:09:16


    太康县清集乡的史飞(化名)本来是本村的一名村官,为了造福村里经时任村两委班子同意为村委会垫资数万元修路,没想到该款却得不到现任村支书的认可,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史飞将清集乡某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4月5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史飞诉被告太康县清集乡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被告太康县清集乡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史飞借款1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太康县清集乡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原告史飞2008年起在被告太康县清集乡某村民委员会任村委会主任。2008年9月,该村民委员会计划在本村内修建两条柏油小路,采用村民集资方式筹集修路款,同年10月正式开始修路。因部分村民不愿出资,尚余1万元资金未能筹够,经该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向原告史飞借款1万元,并有该村时任文书史云(化名)向原告出具加盖有村委会印章的欠条一张,2010年10月原告不在该村担任任何职务。后原告向该村现任村委会主任刘志(化名)提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刘志告诉原告史飞,该笔欠款不是其任内所欠,其不负责偿还,后经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史飞将被告太康县清集乡某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不仅向法庭提交欠条证实被告借款修路的事实,而且提供了时任干部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偿还。被告所辩其不应偿还的理由于法无据,被告负责人的变更不能成为拒绝偿还债务的理由,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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