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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土地承包人 起诉侵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08-20 09:11:37


    张某某兄弟二人均是太康县某机关工作人员,属非农业户口,其二人的妻子、儿女都是农业户口,在农村分有承包土地。2002年张某某兄弟二人以邻居张某侵占其土地为由向太康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被告张某停止侵权,并把争议的土地返还给二原告使用的判决。

    被告张某接到判决后,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但未提出上诉,而是选择向人大、政府部门上访告状。张某2007年5月份因病去世后,其子按照父亲的临终遗嘱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访告状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张某某二人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村里没有分得承包土地,没有资格提起诉讼。根据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件,太康县法院院长王登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条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庭通过再审查明,原告张某某兄弟二人一个是太康县某乡镇的干部,一个是太康县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二人均是非农业户口,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没有分得承包土地,提起侵权诉讼的土地是其二人的妻子及子女分得的承包土地。现场实地勘验时,因双方对勘验的起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进行勘验。太康县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因承包土地引起的诉讼,应有取得该宗土地承包权的人行使。张某某兄弟二人不是该宗土地承包人,无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某二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人列为当事人,属程序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张某某二人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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