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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终不义 法庭判决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2-03-29 10:05:08


    被告刘某在2007年向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在原告的一再追要下,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2011年以后被告再也不露面,原告四处追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遂判决被告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764.4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本是熟人,同是李某的朋友,2007年因刘某做生意资金不够,于是找到李某,李某就把杨某介绍给刘某认识,后在李某的促使下,原告借款给被告2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被告将钱投入生意后,却不仅没有尽快将款偿还给原告,反而躲了起来,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被告无奈在偿还了2000元后,就再不露面,原告无奈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欠原告款事实清楚,利息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出示被告欠条,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以成立,其诉请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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