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的八旬老太徐氏到太康县兴旺超市(化名)购物,不料却摔倒在超市内,后经治疗花费数万元,为此,老太家人多次到超市交涉未果,遂将太康县兴旺超市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5816.50元。3月15日,太康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徐氏诉被告太康县兴旺超市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6日早上9时许,原告到被告处购物,由于在被告入口处挂有门帘,进门处台阶过高,且室内地面湿滑致使原告摔伤,为此原告花费大量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816.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受伤属实,被告对其摔伤表示同情和慰问,但其摔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原告所诉,并且事发后被告及时联系医院救治,已经尽到了应进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被告答复该超市内监控已超过保存期限现不能提供监控视频,且该处为监控盲区。原告代理人对此表示质疑,提出事发后原告家人事发后到被告处要求观看视频,被告答复是监控坏了,与今天的解释不同。
因被告不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