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独塘乡村民王长全伙同刘坛坛(已处理)二人,利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家中留守人员较少的机会连续入户抢劫,在第二次实施抢劫时被受害人及时发觉,案发后,二人先后落入法网。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长全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1月2日,趁同乡康庄村村民程某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王长全与刘坛坛预谋,到程某家实施抢劫。晚上,二人各持一把菜刀翻墙进入程某家,刘坛坛用衣服和被子蒙住程某及其孩子的脸部,王长全趁机抢走手机、DVD、手表、剃须刀、电熨斗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共计1255元。第二天,他们又策划到同乡轩庄村村民王某家实施抢劫,二人商定由王长全先到王某家将王某骗到村东口河堤上并对其所带首饰进行抢劫,刘坛坛在村东河堤口等候,伺机进入王某家。王长全到了王某家后对她说,村东河堤上有个人找她,让她赶快过去。王长全见王某答应后,迅速到村东河堤口通知刘坛坛,准备趁机进入王某家实施犯罪。因王某对其有所防备,遂喊来了邻居赵某在家守候,自己出去看一下。当二人进入王某家实施犯罪时,被在家守候的赵某发现并报了案。刘坛坛被当场抓获,王长全逃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部分属于未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遂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