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业务员,因为一时贪念,侵吞公司货款,终究落入法网。2月1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太康县老冢镇女青年符某,原是郑州某饲料有限公司住太康办事处的业务员,2010年6月1日至9月10日,符某利用职务之便,卖掉本单位的一批饲料,并将货款98237元钱占为已有。案发后,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审理中,其家人退赔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赃款退还,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