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城管镇居民白某对外声称其门面房对外租赁已到期,准备再次对外出租,李某和刘某分别与被告白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人白某并收取刘某、李某房屋租赁押金共计45万元,但因白某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到期,致使白某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最终白某的计谋很快被识破,原告李某、刘某遂将白某诉至太康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被告白某赔偿因此给二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2011年1月,被告人白某谎称其座落在太康县建设路与谢安路交叉口西北角一楼八间门面房及二楼所有房屋的房租已到期,欲再次对外出租房屋,不明真相的李某和刘某分别于2011年的2月26日,3月10日与被告白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某将其座落在太康县建设路与谢安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全部及一楼门面房五间、一楼门面房三间分别租赁给二原告,合同期限15年,白某需于同年5月1日交付房屋归二原告使用,原告李某、刘某分别与被告白某在合同书上签字。白某收取李某租房押金25万元,收取刘某租房押金20万元。眼看合同履行期限已到,白某却迟迟不能交付房屋,经查,原来白某与太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至2012年1月才到期,因此,李某、刘某与被告白某发生纠纷闹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李某分别与被告白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白某提供房屋供二原告使用,二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约定房屋使用年限均从2011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现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同中涉及到的房屋,因被告与案外人存在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25日,使得二原告所签订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遂判决被告白某与二原告的合同予以解除,并如数返还二原告所交的租房押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