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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媳妇未离婚 又嫁他家闹纠纷

一个离奇的三方同居财产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2-16 16:22:42


    农历2011年腊月22日,太康县高贤乡的周某母亲去儿媳娘家去叫儿媳程某某,正好碰见程又与丈夫王某三天回门,周母看到自己的儿媳又嫁他人,非常生气,于是在程家大闹一场。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1年1月,周某与太康县高贤乡的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程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共计28800元,财物价值4000元。过年后双方外出打工,在打工租住房屋期间,因周某打死别人家狗进行赔偿时没有钱,要求程某某出钱,程不愿出,周认为两人已经成为夫妻,程某某没有理由不出,于是,两人发生矛盾,之后程某某从南方回到了娘家。周某母亲曾两次去叫程某某,程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就是不愿回来。在此期间,程又经人介绍与高贤乡的王某某相识,并于2011年农历腊月12日订婚,程某某向王某索要彩礼现金共36600元及戒指价值1300元整。同月20日程与王同居,在程与王三天回门期间,碰见周某母亲去叫儿媳,王某怎么也不会相信自己的媳妇已经嫁给了别人。周母怎么也不会相信自己的儿媳妇已经成为了别人的新娘。真相大白后,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为此,周某和王某把程某某告到了太康县法院,要求退还彩礼,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目前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没有结婚证,女方与男方同居后,不受法律约束,按农村习俗分手后也不退还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解释(二)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建议:一、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是不牢固的,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婚姻家庭,已经同居,或者正准备结婚的年轻人要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补办结婚登记。二、对于那些对法律有模糊认识的人要澄清认识,及时到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确实真正的理解并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防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进行诈骗活动。三、对于那些借助婚姻骗取财产的人,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依法予以打击。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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