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太康县人民法院全年共收民事案件1517件,涉及案由59个,收案数排列在前的仍然是婚姻家庭案件,共计693件,其中离婚案件461件,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123件,婚约财产案件109件,其他案件824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45.7%,从此看出,在基层法院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来源于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案件居高不下的危害及原因是:
一、离婚案件的上升,使孩子失去了父爱或者母爱,加上父或母再次成立家庭,使孩子成了孤儿,甚至干脆把孩子甩给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老年人在教育和管理孩子上力不从心,以至于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城关镇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儿子小张被法院判给其父张某,张某很快又恋爱结婚,小张与父亲的关系紧张,感到其在家中是多余的,经常与父亲吵架,一气之下,小张回到了母亲的身边,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张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孩子接触机会逐渐增多,且又养成了上网玩游戏的不良习惯,原本成绩很好的他一下子一落千丈。辍学在家后,整天不务正业,与社会上的小青年鬼混。母亲李某既当爹又当妈,工作之余,不但照顾孩子的依食住行,还得照顾患病中的母亲,在管理儿子上心有余而力足,小张动辑摔盆砸碗,有一次,小张喝酒后竟把家里的玻璃全部砸碎,把水管全部拆除,家里一片狼籍。小张自己还感到委屈,且振振有词:父母为什么要生他,为什么生下之后不把他掐死,他的今天都是父母离婚造成的。在2012年1月12日我院审理的30个被告人寻衅兹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中,85%以上的是未成年人,且是在校高中生,其中父母离婚的占50%以上。此外,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离婚的案件也成逐年增长的趋势,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深思。
二、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也居高不下,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安定和不稳定的因素,没有结婚证这个紧箍咒,当事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家庭解体的随意性很大,特别是目前农村家庭剩余年轻劳动力已全部外出打工,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在一起生活的话,一方在与异性相处时就会日久生情,进而解除同居关系与另一方同居甚至结婚。然而受苦受罪的还是孩子,甚至波及双方的父母。城关镇一赵姓女子来法院反映,她与未婚夫刘某同居后生育一小孩,刘某外出十年后携家带口回来后,痴情女赵某等了十年,一人带着孩子很是辛苦,饱受了家庭和社会的闲言碎语和压力,然而等来的却是未婚夫的背叛,她在法院痛哭流涕说:难道法律就不能对这种人进行制裁吗?合法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做法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赵某与刘某的一场官司在所难免。然而赵某的十年青春还会失而复得吗?
三、婚约财产案件也是居于高位,经笔者调解,来法院打官司的婚约财产案件只占此类案件的20%,还有80%的案件经双方媒人、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把矛盾化解在了基层,还有一些人就自认倒霉,这样给男方造成了经济上损失,甚至为此背上的债务。还有一些案件带有婚姻诈骗的性质。太康县马头镇的男性吴某与女性张某,经媒人的介绍,两人从认识到分手不到八个月的时间里,张共从吴家中索取彩礼6万元,物品价值5千余元。两人的相识是一种美丽的错误,张女以虚假的手法,骗取吴男的信任,张父也以各种理由向吴父索要彩礼和物品,但张女在与吴男相处的过程中,兜圈子,找借口,虽然吴男年龄已大,但就是结不成婚,张父也就是抓住了男方父母和儿子的这个心理,想法设法索要彩礼。接着,张父以其女儿在郑州买房结婚为由让吴家再拿30万元,一个农村女子为什么要在郑州买房呢?司马昭之心是路人皆知啊!最后张女以吴男不同意结婚为由解除婚约,至于退还彩礼的事,此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如下:
一、进行法制宣传和公民道德教育,让法律进社区、工厂和居民家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婚姻法、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让人们懂得婚姻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负起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否则会受到人们谴责和唾弃的。
二、在婚姻家庭方面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之后同居的,要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的,法律不保护自己的婚姻的。所以,青年男女为了自己婚姻的牢固,为了家庭的幸福,要给婚姻上个紧箍咒,也让那些别有用心的、爱沾花惹草的人惧怕法律的威严。
三、要摒弃社会的不良风俗和陋习,教育人们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不能建立在物质和金钱之上的,要坚持反对那些借助婚姻诈骗钱财的做法,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和予以打击。还有一些农村妇女以为只要男方不同意结婚就可以不退还彩礼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并且法律对于彩礼的退还也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不会保护违法者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