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入室盗窃案,一审以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男,17岁)伙同李某某翻墙进入城郊乡廖庄村村民郭玉海家中,盗走黑色直板诺基亚6020型手机和白色三星牌翻盖T108型手机各一部,现金600 元;同日,又进入同村村民程维贤家中,盗走现金45元。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1459元。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