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118431元。
被告王某系太康县符草楼镇宋庄行政村人,常年在福建省漳、泉、厦地区务工,原告系泉州市的一家贸易公司, 2011年2月24日,原告的财务人员通过招商银行一帐号网络汇款,误将1.8万美元汇至被告王某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一个帐号,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失误后,通过招商银行查到被告预留的手机号与之联系,但经多次协商,被告王某拒不返还误汇款项,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律师千里迢迢来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要求返款。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1.8万美元,造成原告损失,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并应返还上述款项的利息。根据2011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5795元,1.8万美元合计人民币为118431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