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送面锦旗谢法官

  发布时间:2011-10-31 15:16:34



    2011年10月28日上午9时许,太康县法院大门口突然唢呐声声,鞭炮齐鸣,两位中年男子满怀感激地将绣着“青天执法,为民仗义”字样的一面锦旗送给该院行政庭庭长李太生等全体法官,感谢法院公正廉洁办案。

    送锦旗的两名中年男子分别是太康县五里口乡的农民李钦然、李钦贵,二人是同胞亲兄弟。关于这面锦旗,还得从今年5月份他们兄弟二人与亲兄弟李钦文之间的官司说起。他们兄弟三人,老大李钦然,老二李钦文,老三李钦贵。几年前,老二与老大、老三因为四间临街门面房的归属争执不下,老大和老三说是他们二人的,并且拿出了该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老大和老三准备在各自的土地上建房时,老二站出来阻止。由于长时间盖不成房,2011年5月,老大和老三以老二夫妇侵权为由,向太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二夫妇停止侵权。老二也不甘示弱,认为自己过去也在这房子里住过,作为家中的一员,自己也有份,老大和老三不能独吞,遂以不服太康县人民政府给老大和老三发证为由,于今年7月,将太康县人民政府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撤销县政府发给哥哥、弟弟的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审理查明:该争议土地原系他们的宅基地,李钦然、李钦贵曾在此居住。该片土地过去是集体土地,1998年12月,太康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将该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李钦文的哥哥、弟弟就该四间门面房出让各交纳两间房位置的土地的土地转让金,并于2003年3月,与太康县五里口乡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6年12月,太康县人民政府分别给李钦然、李钦贵颁发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认为,太康县政府给第三人李钦然、李钦贵颁证的土地是第三人交纳土地转让金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土地来源合法。二原告认为被诉土地证标示土地南部分是其家分给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归其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该土地已经县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有集体土地演变为国有土地,该宗土地被征收后,原告与第三人家庭成员对该土地已丧失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使原告丧失土地使用权的是县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而不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依法裁定驳回了而原告的起诉。

    行政诉讼官司宣判后,法院向原告解释说明,原告表示理解,对本院的裁定结果已经接受。第三人李钦然、李钦贵认为几年没有建起房,现在行政案件有结果了,也打赢了官司表示满意。李钦然、李钦贵说:“你们法官没吃我们一顿饭、没抽我们一颗烟,没花我们一分钱,我们打赢了官司,法院办案公正廉洁,我们非常满意!就让我们送一面锦旗,表示我们的心意吧!”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