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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情形已消失 宣告申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29 16:19:32


    2011年9月5日,太康法院审结首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法院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判决驳回了申请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李氏姐弟四人之母去世后,父亲李某于1989年11月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与赵某正式离婚前的2001年10月,李某与姜某登记结婚,李、姜共同生活至2010年5月,李某突然去世。姜某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时,李氏姐弟四人不服太康县民政局对李某姜某的婚姻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定驳回了李氏姐弟四人的起诉,李氏姐弟四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在行政诉讼期间,李氏姐弟四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与姜女士的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四申请人于2010年8月向本院申请,而四申请人的父亲李某与赵某2002年5月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李某与姜某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 故四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四申请人的申请。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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