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太康县法院就首例醉驾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5月1日醉驾入刑规定实施后,该院宣判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2011年5月6日午后,太康县杨庙乡农民刘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一个朋友到太康县城办事,行至太康县北二环与211省道(民太公路)交叉路口时,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查,经酒精检测后交警发现,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后经进一步的抽血检验证实,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80mg/100ml的1.5倍,属于醉酒驾驶。
据刘某讲,5月6日中午,他邀请朋友到本乡一家餐馆吃饭,席间喝了一些啤酒。自己当时也知道五一以后,查酒驾很严,可还是存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摩托车带着朋友一块进城办事,结果在路上就遇到了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