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板桥镇农民毛某被人打伤,本是受害人,可是毛某见打伤他的嫌疑人全家外出,对其伤情置之不理,一起之下,放火将嫌疑人三间房屋烧毁,最终毛某自己落了个锒铛入狱。8月1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毛德永在家中被人打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同村村民王某有作案嫌疑,但是由于王某举家外出务工,被告人毛某对未得到赔偿一事不满,2011年4月18日下午16时许,毛某将棉花套上泼上豆油,然后缠在木棍上,进入王某位于村内的院内,用点燃的木棍将王某家堂屋引燃,致其三间房屋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价值50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被人打伤后,因为对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不满,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其纵火行为致使被害人王某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价值5012元,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鉴于被告人毛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