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歌房本就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地方,遇见纠纷如果不是互相谦让,大打出手,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8月15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康县城一恋歌房唱歌,贺某等人在隔壁房间唱歌,因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误入贺某等人所在房间找衣服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醉酒之下,抄起酒瓶将贺某面部砸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贺某外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自愿进行调解,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2000元,被害人贺某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