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冲动是魔鬼。本来是夫妻之间发生一点矛盾,却迁怒于他人,冲动之下,持刀伤人,最终锒铛入狱。太康县农民张某就是因为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其妻李某因感情出现问题而产生矛盾,张某认为岳父李某某一直怂恿妻子与自己离婚,于是在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到其岳父李某某家进行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张某用其携带的水果刀将岳父李某某刺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为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