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太康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周某,是太康县农民,2006年7月21日夜,被告人周某窜至高朗乡小黄村村民黄某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黄某发现,周某随手拿起一把铁锹将黄某打伤后逃脱,并将铁锹抢走。2008年3月5日下午,周某在高朗乡小黄村附近让修鞋匠冯某为其修鞋时,将冯某的自行车推走卖掉。冯某发现后到周某家追要,周某不但不承认盗车的事实,反将冯某捺倒,又将修鞋匠冯某身上仅有的5元现金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采取入户盗窃、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