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年仅17岁的刘威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撞伤王云,因为相关赔偿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王云无奈将刘威及其父母起诉到太康法院。8月31日,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王云诉被告刘威,刘树,魏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树,魏丽赔偿原告王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965.65元。
2011年3月16日,被告刘威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太逊公路行驶至毛庄镇张庄村时,将同向行驶的原告王云撞伤,后围观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原告经在太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865。65元,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盆腔骨折。3月26日,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被告许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被告经人从中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太康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予以采信。原告由此产生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刘威年仅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由被告刘威的监护人被告刘树,魏丽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