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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怀六甲不幸被撞伤 索赔精神损失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31 08:53:36


    8月28日,太康法院审结原告马丽诉被告许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许鹏赔偿原告马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685.83元。

   2010年11月24日,被告许鹏无牌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康县迎宾大道毛庄镇30M处时,将同向行驶的原告马丽撞伤,经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4380。83元,经初步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耻骨骨折。2、早孕。2010年12月7日,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1、被告许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原告无责任。后原被告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于法有椐,应予支持。因原告发生事故期间怀有身孕,因为本次事故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较大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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