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太康县法院审结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游某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游某拘役5个月。
被告人游某,是太康县王集乡张帝臣行政村人,2007年6月11日,游某为使其好友江某(另案处理)能够取得焦某的芳心,介绍江某冒充太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同焦某相识。在取得焦某的信任后,江某多次与焦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又以给焦某之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焦某现金13000元。同年6月23日,被告人游某伙同焦某冒充公安干警到太康县赵楼村赵某某家,以赵某某在太康上学的儿子与人打架为名,对赵龙奎家人进行吓唬,声称如果不拿钱就立即抓人,赵某某信以为真,多次盛情招待二人,并送给二人钱物若干。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