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否是由火灾引起,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等因素,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8月15日,太康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凌飞诉中国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凌飞系运输个体户,2010年9月,原告购买东风牌大型货车一辆从事运输经营,并在中国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等险种.2011年2月8日,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深圳段时,因与前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火情,原告的车辆被严重烧毁,后原告及时拨达了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及122和119等报警电话,火势才得以被扑灭.2月25日,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对本次事故做出证明,证明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火灾.3月6日,原告向中国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4月15日,中国某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认为原告的损失系火灾引起的,属于保险公司的拒赔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则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火灾只是造成原告损害的表面现象,并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拒赔范围,后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