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之后,因迟迟得不到医疗费赔偿,受害人没有依法维权,而是一把火烧把打人者的房屋给烧了,结果受害者反而构成了犯罪。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放火案,被告人毛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11月20日晚,太康县农民毛某在自己家中被同村村民毛某某打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嫌疑人毛某某离家外出,没有赔付一分钱的医疗费,毛某便对嫌疑人怀恨在心。2011年4月18日下午,毛某手持缠有泼豆油花套的木棍,越墙入院进入毛某某家堂屋内,将木棍点燃后将堂屋点燃,致使毛某某家的三间堂屋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价值50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被人打伤后,因为对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不满,故意纵火焚烧他人房屋,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毛某的纵火行为致使被害人毛某某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价值5012元,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鉴于被告人毛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