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酒后无理取闹,以同村村民张某未请三人喝酒为由将其约出,并殴打受害人张某,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2月1日晚23时许,在太康县符草楼镇吴现同村,被告人王锦红伙同王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酒后以本村村民张某某没有请其喝酒为由,将张某某从家里约出,三人对其进行殴打,后张某某父母张某、王某赶到,三人又将其二人打伤。经鉴定,张某某外伤属轻伤,张某、王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锦红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锦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