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从甘肃老家来到太康打工,在某酒店担任客房部收银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带酒店前台营业款29300元潜逃,最终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县某某被太康县一知名大酒店聘为客户部收银员。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值夜班时携带吧台现金29300元潜逃。后于2011年3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已退回赃款21650元。
据县某交代,她是通过网上看到别的收银员携款潜逃的报道后,萌生了贪念。法院认为,被告人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县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