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媒体广场

自行车逆行撞电动车 法院以交通肇事定罪

发布时间:2011-07-01 08:10:29


   本报杭州6月30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徐艳芳)今天,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自行车逆行与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主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犯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骑自行车在本市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遇前方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未及时停车避让,致使两车相撞,导致二人均当场昏晕。

  事故发生后有过路群众拨打了120及110,余某醒来后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后随同120一起将被害人刘某送往医院。同年12月31日,被害人刘某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在此次事故中至少负主要责任。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刘某家属获得政府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人民币86566.53元,被告人余某及其家属也陆续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人民币61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余某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来院: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H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