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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租地建厂 合同无效判决返还耕地

  发布时间:2011-06-24 09:0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2011年6月2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一审审结一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合同双方所签土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判令被告某机械厂返还原告某村委会耕地十亩。

    200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被告机械厂租赁原告村委会的耕地十亩用于建一个分厂,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依约给付了租金,并在租赁的耕地上建造了厂房,但是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10年12月,原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厂返还耕地。

    太康法院认为:原告将其土地出租给被告办厂,该出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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