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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流产不足两月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发布时间:2011-06-24 08:59:48


    为达到和妻子离婚的目的,太康县农民张某故意隐瞒妻子刘某刚刚流产的事实,来到太康法院立案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6月13日,太康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做出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2010年4月6日,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同年6月,刘某怀孕一女孩,因张某系独子,张某及家人遂对刘某产生不满,并于当年9月要求刘某做了流产术。刘某流产后与张某及家人逐渐恶化。2011年2月,刘某再次怀孕,经检查仍为女孩,双方关系再度恶化,5月28日,在张某的要求下刘某再次做了流产手术。后双方为琐事争吵不断。6月2日,张某隐瞒刘某流产的事实向太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太康法院通过传唤刘某得知其刚做流产的事实,且在征求其对张某起诉离婚的意见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流产时的相关凭证。太康法院获知上述情况后,经与张某核实,为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出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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