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偷鸡不成反被抓 惯犯入监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23 09:13:41


    一男子伙同他人到太康县城郊乡老坟洼村附近盗鸡时被一村民发现,三人为抗拒抓捕,分别对村民王某某进行殴打,后单某被抓获。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1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单某伙同老沈、小张(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两辆摩托车到太康县境内盗窃鸡子,三人流窜至太康县城郊乡老坟洼村附近盗鸡时被村民王某某发现,三人为抗拒抓捕,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单某将王某某手指及腿部咬伤。后老沈和小张将王某某的16只九斤黄肉鸡盗走逃跑,后单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肉鸡价值832元,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单某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2日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所辩称构不成抢劫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单某伙同他人预谋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其同伙在暴力反抗后,携带赃物逃跑,其为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且上述犯罪事实有庭审查明的证据予以印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对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认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