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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毁损未警示 酿成事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09 08:32:55


    道路出现严重毁损竟无人维修,无隔离措施,无警示标志,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为此,受害人家属将该路段的管理者诉至太康法院,要求该道路管理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周口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22时许,受害人杨福驾驶豫N5172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311国道250KM+200M处时,由于路面损毁且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造成该车翻车,驾驶员杨福被驾驶的车辆当场砸死,车辆损坏及车上所运载的西瓜全部损坏的死亡事故。事故地点位于311国道太康段250KM+2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间有一长490㎝宽100㎝深35㎝的不规则坑槽,路面宽9米,无隔离设施,无交警指挥。周口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系311国道太康县路段的管理者。为此,受害人家属将周口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311国道太康县路段的管理者,在道路出现坑槽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及时修复,对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应依法赔偿对受害人家属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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