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闫某由于严重的超速超载行驶,致年仅十岁的女童于某左上肢被轧车轮下,造成于某左上肢被碾断的惨剧。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司机闫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于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4日许,被告闫某驾驶车号为豫NJ3885的低速自卸货车沿太康县马厂镇开发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上述道路中段时,由于严重超载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将由北向南正常骑自行车的原告于某轧伤。该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入住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2010年7月15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为1、失血性休克;2、左上肢挤压毁损完全离断伤。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论为1、原告左上肢损伤构成五级伤残;2、右下肢继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闫某所驾豫NJ3885号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法院认为,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无责任。故被告闫某应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闫某所驾的豫NJ3885号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闫某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