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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朋友银行卡 非法占有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5-30 15:53:05


    男子刘某趁朋友外出时,将其银行卡盗走,取现17000元。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太康县城酱菜厂院内冯某某的住处,趁冯某某外出不在家,用冯某某放在家中的钥匙,将冯某某家中的抽屉打开,并将银行卡盗走。后分别于2010年11月18日和2010年12月3日在太康县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共计1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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