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驾车在与对面过往的货车会车时,不慎将路边一行人撞伤死亡,肇事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福特轿车,沿太康县城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县一高附近时,在与对面过来的货车会车时,将路边行人杨某某撞致死亡。肇事后,李某某呼救,120救护车及122事故车赶到现场,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家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肇事后积极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