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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树邻里间七次起冲突 调一案结两案双方重言和

  发布时间:2011-05-25 15:31:46


    为了区区10余棵杨树,太康县毛庄镇的张兵(化名)与张伦(化名)两家7次发生冲突,双方各有人员负伤,并被太康县毛庄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处理,为了树木张兵又将张伦起诉到太康法院。5月23日,太康法院审结原告张兵诉被告张伦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双方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一,被告张伦的杨树归原告张兵所有,原告张兵给付被告张伦树款1500元。二,原告张兵不得在被告张伦的房屋门前堆放建材。

    原告张兵与被告张伦系同村村民。1985年以来,原告张兵长期看护本村小学校园,学校不给付原告任何报酬,经双方协商,该小学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原告管理使用,并由时任校长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学校印章的证明一份。该片土地部分正对被告张伦的房屋,被告张伦于1981年既在此处栽有杨树3棵,后又陆续栽有杨树11棵,原告张兵当时未予以阻止。2011年3月,原告张兵需要使用该片土地遂找到被告张伦要求其采伐,被告认为自己栽树在先,且原告张兵要在此处堆放建材会对自己生活有影响为由,拒不采伐,后双方因言语不和,7次发生冲突,多人负伤,该案被太康县毛庄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当中,同年5月8日,张兵又将张伦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张伦排除妨碍,将该处土地交由张兵使用。

    太康法院受理本案后,通过依法传唤被告了解了基本案情,针对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目前关系紧张的现状,承办法官李天灵决定先从缓和双方的情绪入手展开工作,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和该村村干部,原被告的同族到庭参加调解,从法律,亲情,社情出发对双方做工作,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被告表示,并非自己不愿意伐树,而是对原告如何使用该片土地有顾虑,担心影响自己和家人今后的生活,同时对原告当初的态度极为不满,认为双方多次发生冲突责任在原告。原告表示,自己当时用地心切态度确有不妥,现在希望能和平解决。李法官瞅准时机,立即让双方拿出调解方案,并最终达成协议,同时双方又共同到毛庄派出所就治安案件提出互不追究,双方重归于好。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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